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山西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晋教财[2007]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并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体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我校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来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协调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并纳入学校管理;负责指导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管理、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工作;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第七条 各教学系学工办负责本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专人做好本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实施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系学工办的工作职责是:审核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推荐安排学生上岗(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各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用工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用工的岗位申报、面试录用工作;负责制订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办法;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并进行工作指导和思想教育;做好上岗学生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对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挂钩。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使用与酬金发放
第十一条 为确保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使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立校勤工助学基金。对该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勤工助学基地投资建设、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费用(包括技能培训、宣传组织、奖励及其他办公费用等)。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程序是:用工单位报送《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申报表》、《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无误后报送财务处→财务处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勤工助学酬金不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酬金标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与培养学生工作结合,坚持“扶贫扶志”的原则,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二)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坚持“资助育人”的原则,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坚持“实践创新”的原则,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实践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校内用工需求和学校勤工助学经费情况,核定校内全年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长期固定岗位和短期临时岗位两种。
第十八条 校内拟设岗位:
(一)学生工作以及党政机关办公室的助理工作;
(二)实验室教学器具的维护保养、网络信息中心数据库管理与维护及各部门网页制作与维护等以技能为主的工作;
(三)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楼的兼职管理、清洁卫生工作;
(四)校园公共环境卫生区的清洁工作;
(五)校园绿化地带的清洁和养护工作;
(六)学校部分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办公场所搬迁劳动;
(八)校内家政服务包括离退休老教师的临时性重体力劳动;
(九)校内有关科技、文化、宣传、生活服务工作;
(十)寒、暑假护校值班和劳动;
(十一)有关校园建设劳动项目;
(十二)与学校签订社会化服务且在校内经营的单位所需要的学生勤工助学项目;
(十三)其它临时项目。
第十九条 校外拟设岗位:
(一)家教、家政服务;
(二)市场调查、促销活动、商业柜台等服务;
(三)电脑操作、网页制作、平面广告设计等工作;
(四)导游、文秘、礼仪、外文翻译等服务;
(五)有关专业培训工作助理及服务;
(六)专题文艺宣传、体育技能教练及助理、财务助理、科研助理及其他工作助理服务;
(七)其它与专业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 校内外用工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必须由用工单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用工单位用表),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违规用工,不予发放报酬。固定岗于上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年勤工助学经费进行审核,统筹安排用工计划。并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公布本学期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岗位劳动报酬。校内酬金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和劳动强度分为400元/月、300元/月、200元/月三个等级。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资助管理中心安排,校园网发布岗位招聘通知,学生个人申请,各教学系学工办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录用时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同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任务和有关协议送交校、系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备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校、系两级勤工助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考核等。考勤考核、酬金发放考核须使用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申报表》。
第二十六条 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提供学生工作表现的评语,纸质档案由学生个人和系办公室专人保存,电子档案由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管理不合格的岗位予以取消。对于生活困难但又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其它资助的资格。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与程序、原则
第三十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二)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三)各门课程成绩达合格以上;
(四)肯吃苦,有较强责任心;
(五)身体健康,符合用工部门所要求的技能条件。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一)固定岗位上岗程序:学校公开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申请(填写《吕梁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用表))→所在系学工办审核、推荐、登记备案→各教学系汇总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纸质版、电子版)审核→用工单位考察录用→签订协议、培训、上岗。
(二)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集体登记、培训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关注。
(三)安全原则:学生不得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资助。
第三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受到学业警告者;
(三)勤工助学考核中表现差者;
(四)弄虚作假者;
(五)其它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和推荐系须与学生签订《吕梁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吕梁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各类勤工助学活动须在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协议,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履行工作职责,考核不合格者,用工部门可提出口头警告,进行批评,如工作仍无改进,不能达到要求者,用工部门可予以辞退。被用工部门辞退两次以上或擅自撕毁协议者,学校不支付酬金并不再安排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擅自冒用学校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根据《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