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我校正式注册在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和方式
(一)坚持实事求是、认定标准公平、评议程序公开、评定结果公正的原则;
(二)实行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级认定和校级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学生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
负责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系学工办”)
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评议小组
组长:辅导员(班主任)
成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等,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或本系内公示。
负责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的民主评议和认定的初评工作。
四、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认定的等级、比例
各教学系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省规定的认定标准,参照吕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班级人数的35%、20%和5%评定。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且经济收入低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8、对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学习、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沉迷网络游戏、吸烟酗酒者;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7、消极颓废,学习主观上不努力上进者;
8、有条件和能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拒绝参加或不能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者;
9、在公寓文明创建活动中被评定为不达标宿舍的成员。
五、认定时间及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各类资助原则上以当学年度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
(二)每学年结束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样表在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每年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该表)。
(三)新学年开学时,在辅导员(班主任)的主持下,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在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重点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民主评议,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班级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后,报系学工办进行审核。
(四)系学工办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取得班级评议小组反馈意见后,及时予以更正。
(五)系学工办审核通过后,以班为单位统一制作《吕梁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样表在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并在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学工办提出质疑。系学工办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工办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调整。
(六)各教学系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吕梁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各教学系也要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材料各教学系留存备查。
(七)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各教学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档次或终止其享受困难资助资格,但班级每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60%,且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已被评定为贫困生总数的20%,杜绝出现轮流坐庄的现象。
(八)每学年,学校和各教学系将定期对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九)当学年度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休学、试读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考虑资助。
六、认定要求
(一)学生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工办、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各教学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报告系学工办,系学工办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教学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各教学系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如发现工作人员和学生本人在认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现状等现象,一经核实,将作废已认定的资格,追回当事学生享受的所有资助,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于2014年8月修订,至2014年9月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