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厅确
定下达,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除具备学校规定的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上学年度智育素质测评在85分以上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0%内。
(二)在校期间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除具备学校规定的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参评上学年度智育素质测评在75分以上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内。
(二)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表现良好。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严格依据《吕梁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评定办法进行。各教学系评定结束后,在系公示,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将名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及其他获奖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教学系初审名单,提交校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审定。学校审定期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替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突出荣誉者优先。
第十一条 学校接到教育厅评审结果的批复后,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和教学系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审批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开始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