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是国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我校正式注册在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自强自立、奋发成才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教育厅确定下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其他奖助学金,不同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000元,占应评指标的30%;二等3000元,占应评指标的40%;三等2000元,占应评指标的30%。
第五条 具备我校学生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要求,且满足如下条件,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认真。
(三)自立自强,积极申请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上学年内有勤工助学经历且表现良好者优先。
第六条 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上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内,且无考试不及格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或是在校学习期间无人供养(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者。
第七条 申请二等国家助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上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40%内,且考试不及格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不超过一门。或是在校学习期间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成员中有长期卧床病患者、家庭缺乏劳动力等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八条 申请三等等国家助学金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上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70%内,且考试不及格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不超过两门。或是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突遭变故、自然灾害等致贫以及家庭父母年迈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二)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三)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经常出入网吧或上网、玩电子网络游戏者。
(五)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者。
(六)所在宿舍在上学年度任一学期被评定为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成员。
(七)受资助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严格依据《吕梁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评定条件进行。各教学系在评定过程中,要严把班级民主评议环节,充分征求和听取班级评议小组的意见,结合在校表现,真正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学生,杜绝轮流坐庄现象。评定结束后在系内公示,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将名单、《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及其他获奖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教学系初审名单,提交校奖助贷补管理分委员会审定。学校审定期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取消资格,缺额不替补。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人选。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后由学校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审批材料由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和教学系要切实加强管理,学校和教学系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
第十六条 已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终止其资助资格。
(一)受资助之日起一学年内有违纪行为或任一学期被评定为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成员。
(二)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助学金者。
(三)不刻苦学习,造成成绩下滑受到学业警告者。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