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实践弘扬“弘毅行知”校训精神,发挥劳动教育在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成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劳动教育”的基本内涵
第一条 劳动教育是我校一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内容,是“环境育人”创新系列项目之一,贯穿于学生学习全过程。
第二条 劳动教育为校内必修课程,记3学分,本校所有在册学生均须接受劳动教育,不得免修。劳动教育分为基本劳动教育和团体劳动教育两大板块,基本劳动教育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对于有身体障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依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条 基本劳动教育时间为期半年,在第一学年的上学期或下学期利用课余时间集中进行,周一至周六每天安排半小时左右,根据劳动岗位性质选择早、中、晚适宜劳动时间段进行。
第四条 基本劳动教育按照工作的性质、任务与需要,以小组合作的方式实施。为使学生得到全面的教育和锻炼,适当安排劳动岗位的轮换。
第五条 团体劳动教育是基本劳动教育的巩固与延伸,时间视具体任务确定。对于大二以上的学生,劳动教育主要通过团体劳动开展,每学期每班均需按要求完成一定时间的团体劳动。
第六条 基本劳动教育劳动区域限于校内,团体劳动教育以校内为主,可适当兼顾校外。
第七条 劳动教育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教室、图书馆、学生宿舍室内及周围场所的环境卫生清理;
(二)校园环境卫生清理;
(三)其他各种服务性劳动。
第八条 学校将每年4月、10月的第三周周六定为全校劳动教育日,当天学校将组织教职工与学生一起参加集体劳动,并开展丰富多彩的劳动教育活动。
第二章 “劳动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劳动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为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后勤处、教务处、图书馆等部门的负责人,成员为各教学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劳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劳动教育的领导、安排、实施、督查、指导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设置劳动教育科,具体统筹协调全校劳动教育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分团委书记与班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劳动教育工作组,负责本系劳动教育项目的执行、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劳动教育由班主任(辅导员)担任指导教师。基本劳动教育每班配备一名劳动教育协管员。劳动教育协管员由表现突出、有管理能力、吃苦耐劳的高年级学生担任,具体负责劳动教育的指导、督查、评价工作,负责劳动教育过程中请假、补做等相关事务的安排。劳动教育协管员由各教学系选拔、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劳动教育督查小组。在全校范围内遴选有丰富劳动经验、责任性强、表现突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年级学生担任督查小组组长和组员。不同组别以劳动区域命名以示区分。督查小组直接负责劳动教育的示范、辅导和考查记录、监督评价工作。劳动教育督查小组由劳动教育科选拔、管理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