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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9-09   点击:[] 次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是和谐、文明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安全、舒适、优美、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使学生进一步养成自治、自理、自律的意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吕梁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的学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

第三条 学生公寓内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学生公寓公约,报备学校审核通过后,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后勤保障部、物业公司及各院系、公寓管理团队共同配合,实施综合管理。

)学生工作统筹协调各院系、有关部门在学生公寓内开展学生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对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及日常运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二)各院系根据《吕梁学院教学系在学生公寓内的工作职责》要求,在公寓内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工作。

(三)学生工作下设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是学校、各院系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生活服务职能的延伸,其职责是:负责对物业公司的监管;负责公寓内安全、卫生和文化建设;负责配合各院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公寓文明创建;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公寓区校内外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投诉渠道和宣传教育网络负责解决学生反映的问题负责违纪事件的通报和处理;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管理等。

(四)公寓管理团队是在学生工作指导下,由学生自发组织的自治性组织。公寓管理团队本着“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服务学生,方便学生”的理念,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公寓管理、服务及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公寓管理团队代表学生向有关部门提出公寓管理、服务、建设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五)物业公司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运行,包括公寓区安全保卫、楼宇内外公共部分的卫生清洁、环境美化、突发事件处置、宿舍内务督促检查、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包括水、电、暖、房屋、家具、其它设施)、水电节约化、接受新生住宿及办理毕业生退宿等工作。

(六)安全保卫部负责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和督促公寓安全工作;组织逃生演练、保障公共财产和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七)后勤保障部负责大型设施维护、维修、改造。

(八)学校在公寓设立学生工作队伍值班室和辅导员值班室,为有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公寓文明创建工作,提升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水平,提供硬件保障。

第六条 校、系两级对学生宿舍坚持内务、安全、卫生、纪律、秩序的检查制度,检查结果定期公布,作为学生公寓文明创建的依据。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作为对学生推优评先、干部考核、奖学金评定、纪律处分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参与公寓管理、服务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围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引导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应认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章 学生住宿、退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住宿

(一)宿舍分配、调整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及各院系学生人数统一进行,宿舍分配到各院系后,各院系依据实际情况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住宿档案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院系同时留存。有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时,须经本人填写《吕梁学院学生调宿申请表》,经院系、学生工作审核同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签字、院系盖章),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并做好变更记载。

(二)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短期住宿人员,凭入学证明和有关证件申请住宿,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集中安排。

(三)在吕梁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的学生实行集中住宿制,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四)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

第九条 住宿学生须按分配的房间和床号住宿,未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如学生所在院系因管理需要,调整个别学生的宿舍和床位时,需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协商解决。转院系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

第十条 住宿学生须按规定标准在秋季报到注册时交纳学年住宿费。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交纳住宿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一条 体检复査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2周内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的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如要复学,请在开学前2周内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以便与新生同时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须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当年的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 因毕业、参军、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交回寝室钥匙,并在规定时间或发文之日1周内搬离宿舍,带走自己的物品,将原住床位、家具空出,剩余住宿费按月计算(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予以退还。如不办理退宿手续,要计算住宿费用。学生退宿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最后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校,遗留物品视作无主处理,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重新安排宿舍。

第十四条 因公寓年度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时,学生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宿调整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为提高床位利用率,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对因毕业、休学、退学等或其它原因而空出的床位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住宿,如暑假期参加考研培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确需住宿的学生,须在学期结束前2周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辅导员(班主任)、所在院系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吕梁学院20XX年暑期学生留校住宿承诺书》后方可留校住宿。留宿学生名单在所在院系、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假期留校学生按指定的宿舍集中住宿。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学生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适宜集体住宿需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遵守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以短期为主(一学期以内),校内床位应继续保留。因身体疾病等原因需家长陪护且需在校外住宿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退宿手续。

(二)确实需要在校外住宿的,须在9月份开学两周内,向本人所在院系递交校外住宿申请书,填写《吕梁学院学生走读责任协议书》,经学生家长、辅导员(班主任)、所在院系领导(加盖公章)、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在校外住宿。校内不再为其安排住宿。

(三)申请短期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四)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凡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对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以及在校外住宿到期后不按期申请回校住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院系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信息档案制度和信息交流机制。各院系要不定期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了解学生校外住宿情况,向校外住宿学生发送安全警示信息,同时还要加强和学生家长的交流和沟通,共同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门卫管理

(一)学生公寓楼实行楼长负责制,每楼设立值班室,安排值班人员,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各类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检、查验工作,维护正常的住宿秩序。

(二)学生公寓实行统一开关门时间和熄灯时间。开关门时间:早6:00开门,晚11:00关门,。供电时间:早6:00至晚11:00,。熄灯时间:晚11:00至次日早6:00。

(三)学生进出公寓应自觉遵守公寓进出管理制度,按时归宿。因事迟归者,应主动向公寓值班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医患等紧急情况宿舍关门后不得外出。

(四)学生公寓实行来访客人准入制度。访客须在公寓楼值班室登记,值班人员要认真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登记。会客地点在公寓来客接待室,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

(五)学生宿舍实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值班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有权对出入楼门的物品进行检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并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携物出门登记手续。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带出学生公寓楼楼门。

(六)严禁带异性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因维修、医疗、消防检查、查验宿舍等工作需要进入公寓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值班人员登记许可方能进入。学生如发现有外来兜售、经营人员或形迹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或值班室。

第二十条 钥匙管理

(一)值班室负责本楼宿舍房间钥匙配备、发放、回收、留存等管理工作。如学生钥匙丢失,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值班室,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换锁,并配制钥匙(工料费学生自付),由于不报所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责任自负。

(二)学生因义务服兵役、退学、休学、转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应持离校清单或有关证明到本楼公寓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退还钥匙及公物。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三)学生调整、搬迁宿舍时,原住房间设施设备经生活指导老师查验合格后,退还原宿舍钥匙,领取新调房间钥匙。

(四)学生因特殊情况借用宿舍钥匙,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值班员查验确认,方可限时借用该宿舍备用钥匙。

(五)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不得私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管好自己的财物,离开宿舍要检査各类电器使用状况,注意切断电源,锁好门、关好窗,现金、银行卡、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寒暑假及其他原因离校期间,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宿舍内。

(二)禁止任何人在宿舍从事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从事旅游票、影视票、电话卡等代售及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三)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聚众哄闹等行为。

(四)严禁向窗外抛摔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悬挂条幅等。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严禁私自维修水、电设施。

(六)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严禁在宿舍区域内焚烧废纸、杂物等,陆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包括:防限电插座、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洗衣机、空调、电冰箱、烤火炉、微波炉、电磁炉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大功率电器设备。

(七)严禁使用劣质、不合格充电器、接线板等,严禁将台灯、充电器、接线板等放在床上使用。使用的电器、接线板要有电工产品安全认证。

(八)严禁在公寓、宿舍、楼梯、走廊踢球、溜冰以及爬高玩耍、爬阳台跳窗户或从事其它毁坏公物、危害安全的活动。

(九)严禁将经营商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器械及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带入宿舍。

(十)严禁在宿舍内制作、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及淫秽音像制品。

(十一)严禁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在学生宿舍公共楼道、消防安全出口处摆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砌物品。

(十二)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和院系领导,物业公司和学校相关部门应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宿舍,治愈后,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十三)学生公寓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洪水、暴雨、地震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公寓管理人员应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楼的学生,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参加防火、防盗、防骗等消防和治安等方面的学习和演练,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学生公寓安全与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发现可疑人员、刑事或治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及安全保卫部,并协助处理。

第六章 公共环境卫生与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积极参加公寓文明创建活动,认真维护、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门外倒水、扔废弃物品,不得将垃圾随意清扫到公共走廊。

(二)禁止将剩饭、剩菜、果壳、纸屑倒入水池、走廊、卫生间。

(三)禁止私人物品放置在大厅、走廊、楼道,上述地点随意置放的物品,保洁人员有权视为废弃物进行处理。

(四)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饲养、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宠物。

(五)严禁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各种通知应统一张贴在公告栏处。

(六)严禁在公寓内发生起哄闹事、摔酒瓶、扔瓶胆等爆响物及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七)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

(八)严禁践踏花草、绿篱。

(九)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公寓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保持宿舍的安静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部应制定相应的公约和规范,相互督促,共同遵守,成员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宿舍卫生,配合安全、卫生、纪律检查。

第二十五 学生宿舍内的卫生及内务由学生自己管理。为保持宿舍文明、整洁、有序,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治疾病传播,学生应遵守宿舍卫生值日制度。

(一)每个宿舍须民主推选产生宿舍长,建立健全的卫生值日制度,确保值日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值日由宿舍成员轮流进行。如宿舍人员发生变化,宿舍长负责调整值日安排。

(二)值日生职责:

1、值日生应自觉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用物品、热水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宿舍成员应将个人被褥、衣物、用品等整理整齐,有序摆放。

2、值日学生应自觉在每天上午7:00—8:00、下午14:00—15:00将宿舍内垃圾装袋,送到公寓楼底的指定垃圾收集地点。

3、值日生应督促宿舍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4、值日生应积极配合宿舍长,组织室内成员参与公寓文明创建活动。

5、值日生与宿舍长共同组织周末宿舍卫生大扫除。

6、值日生协助宿舍长做好宿舍安全、纪律等工作,做好熄灯、报修、违规使用电器检査等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7、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时,值日生是第一责任人。

8、值日成绩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奖挂钩。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公司保洁应逐日对楼内外公共区域的公共卫生和绿化地带进行保洁、维护和修整,保持公寓内外24小时无垃圾,干净整洁。

第七章 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寓内公共设施设备包括:水电暖、门窗、玻璃、家具、穿衣镜、通道、消防系统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学生应爱护并妥善使用、保管公共财物。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严禁私自改变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学生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财产实行登记制度。宿舍成员共同使用的物品由宿舍成员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分工,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污损、故意破坏,不准将宿舍内物品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公共物品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条 学生应正确使用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全宿舍成员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寓管理员应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随时掌握公共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损坏设施设备及时报修。因管理不到位,出现丢失、损坏现象,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经济和管理责任。

第八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倡节约用电,学生应做到人走灯熄,离室断电,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若因大功率电器导致宿舍断电,将按《学生手册》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提倡节约用水,禁止用长流水漂洗衣服等,学生用水应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报修。

第九章 学生公寓文明创建

第三十五条 为督促学生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各院系、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物业公司要激发广大学生的共建热情,学校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创建活动和宿舍文化建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吕梁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实施方案》,制定红旗宿舍、文明宿舍、达标宿舍、不达标宿舍评比标准,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开展公寓文明创建评比工作。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细则

第三十七条 为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在公寓管理服务及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依据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比红旗宿舍、文明宿舍、达标宿舍、不达标宿舍,并对红旗宿舍给予表彰。

(二)对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创建和公寓管理服务的学生依据《吕梁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予以适当加分,对表现优秀的班主任、成绩突出的院系、班级根据《吕梁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实施方案》予以表彰奖励。

(三)上学年度两次获得红旗宿舍的宿舍长可以参加当学年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在学生公寓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良好、无不达标宿舍的班级方有资格参加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五)学生工作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队伍,抽查公寓楼栋环境卫生和宿舍卫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文明公寓示范楼,悬挂示范楼标牌。

(六)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带头维护公共秩序等好人好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及时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院系

第三十八条 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宿舍或走廊墙面的。

(二)自习、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三)向窗外和楼道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的。

(四)宿舍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的。

(五)无正当理由晚归的。

(六)宿舍脏乱差、安全卫生检查不达标,不听说服教育的。

宿舍夜间关门后,采取爬窗、翻门等方式返回宿舍的。

(八)正在充电中的电器放置不当、无人看管,经教育不改的。

(九)使用劣质、不合格电器,经教育不改的。

(十)在宿舍楼内喝酒、吸烟影响他人的。

(十一)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十二)浪费水、电资源,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九条 在学生公寓内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 对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公寓文明创建活动中管理不当、未能尽职尽责的班主任、院系,依据《吕梁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创建实施方案》予以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9月1日起施行,原《吕梁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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