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及吕梁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吕高联发[2007]12号)等文件精神,强化新生的教育管理,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高年级学生到新生班级中担任学长辅导员制度,简称“学长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长辅导员是从事德育工作、促进学生专业学习和素质拓展的重要力量,是新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力量,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实行“学长制”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对辅导员工作的重要补充,是学生工作常态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实施“学长制”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服务为本,充分发挥学长“导学、导管、导助”的作用,努力培养学生团结互助的精神和责任、良知、规则意识,不断提升大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
第二章 学长辅导员的选拔与聘任
第四条 学长辅导员的选拔与聘任以系(部)为单位进行。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年级学生,通过选拔培训后可聘任为学长辅导员: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健康的身心素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作风正派,起先锋模范作用,没有违纪处分记录,在同学们中有较高威信。
(三)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新生的思想心理特点和教育管理方法。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记录,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学优先考虑。
(五)鼓励和优先考虑学生党员以及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学生干部担任学长辅导员。
第六条 学长辅导员的选拔与聘任坚持自愿申报和德能兼备的原则,程序如下:
(一)担任新生学长辅导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推荐意见。
(二)资格审查和培训。
(三)组织面试,确定学长辅导员人选,并建立学长辅导员档案。
(四)颁发学长辅导员聘任书。
第七条 新生班级以班为单位,配备学长辅导员。
第八条 实行学长辅导员聘任制,聘任期为1学年。
第三章 学长辅导员的培训
第九条 担任学长辅导员的学生经过资格审查后,必须参加培训学习。学长辅导员的培训以系(部)为单位进行,学习的主要内容为:
(一)《吕梁学院学长辅导员制度试行办法》介绍;
(二)校史和校情教育;
(三)学生管理制度解读;
(四)大学生学业、职业生涯规划设计;
(五)心理健康咨询;
(六)专业知识教育;
(七)校园学习生活指导;
(八)优秀学长辅导员代表管理经验交流;
(九)大学生人际交往艺术。
第十条 对学长辅导员的培训要有针对性、灵活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学长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一条 学长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主要是帮助新生和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完成适应教育;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开展低年级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迎新、军训及入学教育工作期间
1、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准备工作,了解新生提前来校情况,并做出妥善安排;
2、负责接待新生,向他们介绍校史、校园环境、系(部)和专
业的基本情况;
3、按照学校、系(部)的统一部署,协助辅导员做好组织工作;
4、掌握新生的基本信息,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
5、军训期间做好新生思想教育引导、后勤服务等工作;
6、掌握新生的思想动态,引导新生解决生活和思想上的问题;
7、了解新生的特长、爱好和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8、组织增进了解和促进团结的班级活动;
9、帮助新生熟悉校园环境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0、协助班主任做好初期的班级建设工作。
(二)常规学习期间
1、组织学习学校的规章制度,引导新生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建立良好的生活、学习秩序;
2、掌握新生的思想动态和精神心理状态,引导学生以积极向上的心态面对大学生活,努力化解矛盾、解决疑难、避免冲突,维护班级和谐、校园安全与学校稳定;
3、鼓励新生积极参加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和系分团委、学生分会及班委会等学生组织,丰富大学生活;
4、指导新生参加校、系开展的活动,组织开展有特色的班级活动,帮助新生提高认识和拓宽视野;
5、为新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提供意见,指导新生干部开展班务管理工作;
6、对新生进行专业思想、专业学习、大学生活规划和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的引导,指导学生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培养良好的学风。
第十二条 加强学习,掌握系(部)重要工作精神和具体部署,保证有效及时传达和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保持与辅导员、班主任的密切联系和接受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指导。
第五章 学长辅导员的纪律和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学长辅导员的工作应公正、公平、公开,自觉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做好新生信息汇报,每周向辅导员或班主任口头汇报一次,每学期向系分管领导作书面工作总结;
(二)出现的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报告;
(三)不得讥笑、讽刺、打击新生;
(四)不得向新生索取或接受有价报偿;
(五)不得与新生谈恋爱;
(六)增强全局意识,服从系部的整体工作安排。
第六章 学长辅导员的管理和考评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长辅导员制度”的实施,各教学系和其他各有关部门配合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教学系应建立学长辅导员考核制度和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学长辅导员聘任期满,要对其工作进行量化考评,按20%的比例评出“优秀学长辅导员”。
第十八条 对学长辅导员工作的量化考评与推优紧密结合,凡被评为“优秀学长辅导员”的同学在推优方面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