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挥广大教师的教书育人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会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吕梁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是经由学校批准、教学系(部)聘用,兼职从事带班工作的教师。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前线,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给予学生指导,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对学风、班风建设有十分重要影响。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制度作为加强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举措,学校把担任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学生工作经历纳入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岗位职责的基本内容和青年教师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担任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四条 担任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基本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
2. 自愿从事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3. 关心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品行端正,以身作则,遵纪守法;
4. 学校专任教师、管理干部和近期退休人员(不超过65周岁);
5. 身心健康。
第五条 每名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最多带2个班级(80人),人员短缺的教学系(部)需提交申请,报请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后,可聘请校内退休教师担任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原则上聘请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超65周岁,所带学生不超过160人,超过160人时最多按320个工作量计算。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校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建设工作,由各教学系(部)具体负责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管理和考核。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各教学系(部)研究确定人选,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围绕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素质、文化素养,帮助学生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培养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学生思想教育和引导
1. 全面了解学生情况。上岗一学期内应熟悉所负责班级全体学生的家庭情况、性格特长和思想动态等基本情况;每学年应与所负责的每位学生谈心谈话至少1次,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开展问题排查并建立高关怀学生档案;
2.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题,参与和指导学生开展“青马班”等学生马克思主义自主学习活动,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
3.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学年到所负责班级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或社会实践活动至少1次;引导学生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开展相应的诚信和纪律教育;
4.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每学年到所负责班级参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题教育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至少1次。
(二)班级建设和骨干培养
1. 做好班级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每学期召开至少2次班级学生干部工作会;
2. 做好班级组织建设,抓好班风班纪,每月开展1次主题班会或主题教育活动;
3. 参加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与班级学生相关的重要活动。
4. 做好学生评先创优、资助育人工作。关心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
(三)学风建设与学术引导
1. 掌握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继续深造等情况;教育引导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鼓励、指导和推动本科学生继续深造;
2. 开展学业辅导、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工作。每学期开展至少2次学生学业成绩分析、经验交流、方法指导的主题班会,加强与任课教师联络沟通,共同帮助学习态度不端正和学业困难的学生改善学习状况;
3. 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各类学术创新活动,为学生争取、创造参与课题研究和各类学科竞赛的机会,营造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教育引导学生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4. 指导、组织学生创建优良学风班,宣传推广获评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事迹,每学期开展至少1次学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遵守课堂、考试和学术纪律,对违反课堂及考试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四)意识形态与安全稳定
1. 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摸查;每周到学生宿舍至少1次,了解学生在宿舍的安全和生活情况;
2. 熟悉学校和本单位有关的各类学生危机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能在学生危机事件发生后,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协助做好后续危机处置工作;
3. 做好网络舆情引导与管理。通过微博、微信、QQ等校园交互社区、网络群组等网络平台,围绕党和国家重要事件和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校重要政策和发展等方面,主动发布文章、评论等网络信息,积极正面引导网络舆论;
4. 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及时掌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处理好网络舆情事件;对通过信息网络发表、传播影响国家、社会或学校稳定,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有关信息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五)学生身心健康教育与维护
1. 协助做好学生体质测试的组织动员工作;督促体质较差的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锻炼,增强体质;
2. 建立完善高关怀学生心理档案库,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每学期参与至少1次心理健康的主题教育活动,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六)理论和实践研究
1. 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能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熟悉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2. 积极参与实践研究。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交流活动;积极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和研究水平。
第九条 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学生评奖推优、考核推荐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所负责管理的在校学生发生婚恋关系;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培养和发展
第十条 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聘期内具有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学校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纳入学生工作队伍培训规划中,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表现优秀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统一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各教学系(部)要为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履行职责提供各项必要的条件,充分调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教学系(部)对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安排,各系(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五条 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以学年度为单位,由所在系(部)具体实施,一般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聘期期满前的1个月进行,根据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表现、工作能力、履职尽责和工作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优、奖励的依据。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与细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续聘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岗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聘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岗位。
第十六条 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系(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总数的15%。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优秀:
1. 多次缺席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培训、会议;
2. 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 所带班级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定为不合格:
1. 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侵害学生权益的;
2. 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培训,各系(部)应定期召开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例会,组织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学习培训,开展工作交流,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承担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且经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教师,相应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离开工作岗位达1个月以上者,应提前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系部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1. 考核不合格;
2. 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侵害学生权益;
3. 因工作失职造成工作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4. 不能按照要求履行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细则,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