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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发布日期:2019-05-31   点击:[] 次

吕院党字〔2019〕64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赋予专职辅导员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确保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不低于1:50的比例设置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七条  学校辅导员类型分为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以专职辅导员为主、兼职辅导员为辅,专兼结合”的原则。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各系(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一线专辅导员等专职工作人员。

兼职辅导员是指优秀专业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具体由各系(部)负责安排。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及整体师资建设规划,逐年确定辅导员岗位配备计划。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专职辅导员选聘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聘;兼职辅导员选聘由学生工作部门会同各系党总支组织开展,采取组织推荐、选任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经过资格审查、能力考察等相关环节进行选聘。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原则,学校既为专职辅导员的发展创造条件,以事业留人,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又从辅导员岗位特点出发,鼓励合理流动。

以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选聘入职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在学生工作岗位上工作满四年方能转到其它非学生工作岗位。一线专职辅导员内转岗须经人事、学生工作等有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协商后,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办理。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为辅导员的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  辅导员可以按照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岗位评定与聘任。人事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就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定具体办法。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也可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十  学校按管理人员职级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岗位,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职务职级等级。

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就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晋升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  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

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开展辅导员校级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校级培训不少于16学时。

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及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提供条件保障。

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高校辅导员”平台发布的国内辅导员交流活动,交流期间相关待遇和要求按照吕梁学院教师外出进修制度执行,交流时间控制在6至12个月之间。

第十  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辅导员培养培训、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建设、岗位津贴、日常办公等工作。

第十  学校鼓励辅导员考取学生工作相关职业资质证书。

第十  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职攻读“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类博士学位,并按照我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处)、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工作,同时与各系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制定辅导员考核办法和考核评价体系,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各系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辅导员的考核工作,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绩效奖励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并予以诫勉或调离辅导员岗位;涉及违纪违规的,立即调离辅导员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具体办法。

第二十   结合学校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学校单独设立辅导员表彰奖励体系,给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和奖励评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章 附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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